口袋装5元现金被查 公交司机被辞退法院支持
资讯分类:公交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日期:2008-11-20

公交驾驶员因5元钱丢饭碗

房某行车途中被稽查人员查出身上有未登记的票款 法院支持公司解除与房某合同的决定

早报讯 房某口袋里装着5元现金,在驾驶公交车运营过程中,被公交公司稽查人员查获,因为这5元钱没有登记,单位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房某先后向劳动仲裁和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单位的决定,但因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房某的诉讼请求先后被驳回。昨天,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判决已经生效。

口袋里查出5元钱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8日,房某驾驶车辆工作过程中,刚好遇到公司稽查人员上车检查。稽查人员在房某的口袋里发现了一张5元的纸币,经过核实,房某当天上班后没有对这5元钱登记。第二天,房某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向单位解释这5元钱是他自己的,忘记了登记,并交了一份书面检查,但公司并没有因此原谅房某。事发一周后,公司作出了解除房某劳动合同、责令王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3000元的决定。

不服公司决定提起诉讼

去年11月底,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房某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第二天房某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返还没收的5元钱的申请。房某说,事发当天他的口袋里的确有5元钱,也的确没有进行私款登记,但并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私拿乘客的票款,而且公交车上全部安装有24小时监控设备,他的一举一动全在监控范围之内,他工作将近两年,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拿乘客票款的事情。

对房某作出的辩解,公司一方反驳说,房某在进入企业上岗工作之前,单位组织过岗前培训,其中《关于对违反票款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提到,行车过程中携带私款必须提前登记,房某被稽查人员查获,行为违反了企业制度,属于故意触犯规定,因此公司的处罚决定没有问题。

法院支持“辞退”决定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了裁决,支持公司解除房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但需要支付给房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房某对这个裁决表示不满,并向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房某提出,公司制定的登记个人私款制度方式不恰当,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约定了房某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违反制度的后果等内容,这些规章制度均是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制定的程序合法,内容也不违背法律法规,因此可以作为审理的依据。因为市内客运服务行业,行业特点是驾驶人员每天接触大量的小额面票款,难以杜绝驾驶人员偷拿票款的现象,公司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在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的要求,也便于企业管理,因此驳回了房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公司与房某解除劳动合同。